尊敬的資產委托人:
由興業(yè)期貨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、興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為托管人發(fā)行的資管產品“興業(yè)期貨-致君紅利1號資產管理計劃”,現對《興業(yè)期貨-致君紅利1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》(合同編號:XY-2018JH015)第二十七條有關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的表述調整為如下內容:
“(二) 投資范圍及比例
本計劃的產品類型為混合類,具體投資組合及其投資范圍為:現金、銀行存款;在交易所發(fā)行的國債、央行票據、金融債、企業(yè)債券、公司債券、可轉換債券、債券逆回購以及其他債券;國內依法發(fā)行上市的主板、中小板、創(chuàng)業(yè)板股票以及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、港股通;股指期貨,場內ETF期權;證券投資基金,包括指數基金、貨幣基金、債券型基金、股票型基金、混合型基金、分級基金及封閉式基金(含ETF基金和LOF基金,不得進行ETF場內申贖、不進行LOF份額拆分)。
上述投資范圍中的“場內ETF期權”,托管人按照“股票期權”的表述履行投資監(jiān)督職責。
如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允許投資其他證券市場或其他投資品種,經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一致同意、簽訂補充協(xié)議,并在管理人公司官網公告全體委托人,可以相應調整本產品的投資范圍。
以上投資范圍,管理人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產,本計劃資產投資于債權類資產、權益類資產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固定收益類、權益類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這三類產品投資比例標準,即穿透后本計劃投資于債權類資產、權益類資產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都不超過80%(不含)。上述投資比例由管理人進行監(jiān)督實施,托管人不承擔監(jiān)督責任。
非因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,管理人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、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?!?/span>
上述表述的調整未新增/刪減投資范圍、未擴大/縮減投資范圍比例,資產委托人若有疑問可于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管理人聯(lián)系。
資產管理人:興業(yè)期貨有限公司
公告日期:2018年8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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